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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
发布时间:2011-8-1    浏览次数:150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企业选聘评估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近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1〕68号),对中央企业选聘评估机构工作提出管理意见。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程序,明确评估机构选聘条件,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体系。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评估机构条件等因素,建立适应本企业各类评估业务需求的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聘请评估机构执行业务时,应当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实行差额竞争选聘。

国资委指出,受聘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故意违规行为的,中央企业应终止其执行该业务;情节严重的,应将该评估机构从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删除,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及有关部门,由国资委通告各中央企业三年内不再选聘该评估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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