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试点的张江股权激励方案昨日正式出炉,今后凡在张江高新区内从事创新创业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增值权奖励等方式,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上海市政府昨日正式下发有关批转《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对适用的企业、激励对象、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门槛、激励方案的制定审批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试行办法有效期两年。
对比此前出台的中关村企业股权激励办法,张江股权激励方案按照“从新、从上、从宽、从优”的原则,参照此前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推行。《办法》指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均适用于这一办法。
《办法》明确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门槛”: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且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同时,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