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摘要:
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控制权转移时能够获得比一般股东转让股权时比较高的溢价。本文认为这部分溢价并不都是大股东对其它中小股东的侵害所得,而是大股东在获得控制权后,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资源整合等提高了公司价值的一种补偿。同时,大股东也存在利用自己的控股权优势进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本文用总资产现金收益率(RCF)反映公司绩效,选择了一组特殊的控制权转让样本分析了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贡献、大股东的侵害度及其影响因素。认为控制权收益应该作为对大股东的一种补偿,同时要完善包含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在内的公司治理机制降低大股东的侵害行为。目前看来,包含法律在内的外部治理环境在降低这种侵害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更为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