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摘要:
本文从财务重述视角研究了债务监督作用。研究发现,财务重述后银行贷款比财务重述前银行贷款利率更高、保护性条款更严格,但财务重述前后的银行贷款期限和贷款总额差异却不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承受着更高的贷款利率,经济发达地区比欠发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重述承受着更高的贷款利率。研究还发现,财务重述公司治理的改善没有影响银行对其的贷款政策。上述结果表明,我国银行主要通过贷款利率和贷款保护性条款发挥监督作用,但监督内容和方式仍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既丰富了财务重述研究的内容和拓宽了债务监督理论应用的范围,又为评价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提供了新证据。